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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6 生效日期: 2000-03-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18号
  市外办:
  你办《关于执行调整后的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京政外发[2000]5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鉴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的规定,同意你办办理的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元调整为每本50元。
  请你办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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