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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供销合作社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5-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商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商委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市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基本完成了亏损挂帐的清理核查,推动了社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本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经营机制不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等问题,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为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供销合作社改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供销合作社是社员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国家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较长时期内,供销合作社承担着组织、引导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市场的任务,要千方百计开拓农村市场,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繁荣农村经济。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提出了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支持。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当前最重要的是针对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还要逐步调整和改造基层供销社,理顺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加快社办企业改革。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为农服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改造基层社,创造条件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基层社要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推进“一区(县)一社”改革或集团化经营,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积极培育与农民利益直接相连的龙头企业,为广大农民进入市场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农民因地制宜地组建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机租赁、科技服务等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可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3号)的有关政策。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基层社现有的经营服务设施,积极发展直营连锁、专业连锁等各种连锁经营,办好消费合作社,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职工再就业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合作社组织原则、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做法。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不干涉正常的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内部组织管理体制,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各区、县供销合作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区、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监督,积极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区、县供销合作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搞活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但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改革,要认真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意见的通知》(供销合字(2000)20号),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进度。对于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主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一般中小型社办企业,要放开搞活,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通过股份合作、合伙经营、委托经营、联合、兼并、租赁、出售、盘活存量资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组、改造。对于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社办企业,要下决心停办,或依据有关法律申请实施破产,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供销合作社系统社办企业的改革,可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3号)的有关规定。社办企业富余人员主要通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挖掘潜力,分流安置,同时通过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在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
  本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清理整顿股金的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整顿期间,本市各级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清理社员股金工作,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基层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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