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52号
2000年3月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2000]103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针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即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以上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