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0]1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本市水路运输市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的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发行使用《北京市水路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务和水路运输代理业务发生结算款项时,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其它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做为报销凭证。
二、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均应持有效工商执照,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纳税核定、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手续。
三、《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地税局安排印制;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发票发售窗口负责对外发售。《专用发票》为四联复写填开式发票,统一采用发票防伪措施印制。
四、本市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启用。届时,凡须领用《专用发票》的经营者,可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新票的有关事宜。
附件: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