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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问题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 2000-02-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0年2月29日以京地税征(2000)9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式样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并就如何确定海运经营人及办理购票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总局的文件规定,确保本市海运经营者正常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的范围包括: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设置的分公司

  二.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业务的,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文件明确规定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分公司使用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代理专用发票。

  三、申请领购发票时,经营者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批准文件或证书,并持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家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四、专用发票为四联计算机填开式发票,手写无效。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各类海运业自印发票,可以延用到2000年10月31日,届时一律停止使用,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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