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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5 生效日期: 2000-0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0]50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已经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批准试行,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招收进人渠道
  过去招收法警,由高级法院与市人事局联合发文,向社会发招警简章,从当年复员军人中择优录用。1998年后,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组通字[1998]23号文件精神,下发了京组发[1998]5号文件,规定:"市、区、县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暂停从社会上和机关内部的工人中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招收新法警已断了来源。
  (二)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
  (三)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
  全市法院558名法警,平均年龄36岁,其中35岁以上的290名,占52%。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四)职数已满,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警人数确定比例。绝大多数法院法警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二、部分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应当明确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改革的依据和原则
  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
  实施此项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择优原则
  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的年轻军队复员战士,充实法警队伍。
  2、"进出口"畅通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因此应当象服兵役一样流动起来。
  3、专业法警与聘任法警相结合原则
  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稳定性、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应保留法警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员聘任。
  (二)关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来源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保安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聘任保安人员担任法警比较适宜。其理由是:
  1、保安公司隶属市公安局管理,同属政法单位,熟悉政法部门的用人要求。可以保证来源和人员质量;
  2、保安公司有自己的训练基地,可与法院共同组织聘任法警的培训;
  3、聘任选择余地较大,我们可按照要求的素质精心挑选。
  4、保安公司可随时对聘用期满或不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人员重新安排适当工作,解决"出口"问题;
  5、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保安公司签定合同,聘用人员的报酬、待遇由保安公司负责,可减少法院用人方面的一些不必要的负担。
  (三)关于聘任法警工作应参照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党、政纪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
  (3)年龄在28周岁以下;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在1.75米以上,双眼裸视为5.0以上,无残疾。
  2、主要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6)参与诉讼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活动;
  (7)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聘任制法警不得配备武器和执行死刑。
  3、任职要求:
  (1)严格遵宪法法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手段,拓展知识面,加强个人修养;
  (4)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切行动听指挥,机智灵活,勇敢果断;
  (5)认真遵守法院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6)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维护法院形象;
  (8)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着法警制服。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由高级法院从市保安公司统一聘任。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两年,可续聘一次(两年),不得二次续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三分之一;
  (2)市高院汇总审查后,向保安公司提出当年需聘用法警的数量,由保安公司根据条件从当年军队复员的优秀战士中选拔候选人,按实际需要人数的1.5倍选报给法院;
  (3)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4)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由保安公司与高级法院共同组织岗前培训;
  (5)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保安公司签定用人合同,保安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定劳务合同。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退回保安公司,并调换人员:
  (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
  (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
  (7)聘任期间不按规定在法院会见亲属、客人或私自留住过夜的;
  (8)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9)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关于考核与奖惩的基本要求
  1、聘用制司法警察由各法院法警队负责考核。考核分为季度、半年和年终考核,由法院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考核情况及平时的学习、训练、完成任务情况,书面反馈给保安公司
  2、法院要协助保安公司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者,适时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者,及时查处。
  (五)关于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法院管理的基本内容:
  (1)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2)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班组长除外);
  (3)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4)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不授警衔,一律佩带学员标志;
  (5)为聘任制法警食宿提供方便。
  2、保安公司管理的基本内容
  (1)配合法院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及时兑现奖惩;
  (2)对聘用期满或不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人员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3)协助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进行日常管理;
  (4)非工作时间由保安公司指定的负责人管理并对其行为负责。承担聘任制司法警察意外伤害、非职务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和其他有关保险责任;
  (5)法院将用人经费依合同按月付给保安公司后,由保安公司确定聘用人员的报酬、待遇,聘用人员的各项保险费也由保安公司按国家规定交纳。法院不直接与聘任人员发生工资关系。
  实行部分法警聘用制的改革,是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尝试,希望试点法院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力争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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