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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5 生效日期: 2001-09-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1]97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卫生技术系列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组织领导为保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联合成立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卫生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市卫生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成员由市卫生局人事处、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人事部、卫生部的规定,会同市卫生局确定北京市的考试合格标准,核发资格证书。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考试报名,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核发考试成绩。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也要相应成立区县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在市卫生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县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二、 聘任取得中级、初级资格(含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可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核定的机构编制和下达的专业技术职 务结构比例(或职数),在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 其他已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的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从2002年1月1日起,本市不再进行卫生技术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卫生科研系列在国家没有下发文件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原规定进行评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按照分工负责解释。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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