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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1 生效日期: 2000-0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1999]78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件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内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0年对开展内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本次内资纳税人的换证工作从4月18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在2000年4月1日前已在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应按本通告的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三、据《征管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纳税人应在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注册地进行税务登记。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原税务机关应做记录并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通知该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所需证件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①原税务登记证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对于在国地税共同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为保证税务登记号码的合法有效和统一,参加本次换证的纳税人须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加贴“1999年度代码年审”防伪标记)。未参加上述代码年审的单位,需先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五、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通告的发布即视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未按本通告公布的日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特此通告
20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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