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你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和《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用于你集团公司的经费开支。
一、鉴于你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无经费来源,同意你集团公司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2545.8万元(具体金额见附表)。各单位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根据管理费审批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集团公司2000年度的经费支出计划,其中:行政经费开支1402万元,其他支出1089万元主要用于离休职工医疗费、固定资产折旧及集团公司搬迁等项费用开支。
特此函告。
附件: 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金额核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