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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2 生效日期: 2002-08-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324号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报来《关于居住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0号)、《关于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收费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居住小区设置的地面停车场,经营者需向小区业主提供临时停车及长期包租停车服务,供业主选择,并严格按照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即:临时停车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按月租用停车位小型车每月不超过150元,大型车每月不超过210元;按年租用停车位小型车每年不超过1600元,大型车每年不超过2300元。

  二、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居住小区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临时停车要严格按照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即:小型车每小时不超过2元,大型车每小时不超过4元;长期包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三、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经营者不得擅自减少服务内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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