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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8 生效日期: 2001-05-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经市建委批准的对外试验室,可继续承担见证取样检测以外的各项委托试验业务。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承担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业务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承担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业务的单位,应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市建委的资质认可。


    第四条   凡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市建委的资质认可的检测单位,均可在本市范围内,按照批准的专业和检测项目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活动。


    第五条   为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应逐步形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应有一个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得在不同地点设分支机构。


    第六条   检测人员
  一、 行政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应具有从事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从事试验工作5年以上的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且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二、 从事检测工作的总人数应不少于12人(不含兼职人员和临时工),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0%,且不少于3人。
  三、 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不少于90%。


    第七条   检测试验仪器、设备
  一、 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需要。
  二、 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有:万能试验机,压力机,水泥材料性能试验成套设备,混凝土、砂浆性能试验设备;防水材料和涂料试验设备,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设备;混凝土外加剂性能试验设备等。


    第八条   检测环境
  检测试验环境应满足所开展的检测项目要求,且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00平方米。


    第九条   检测工作质量管理
  一、 检测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 检测单位应制定《质量管理手册》,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三、 检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必须采用微机辅助管理。检测数据处理及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符合北京市关于技术资料的有关管理规定。有条件的试验项目应实行数据自动采集,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十条   基本检测项目
  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 用于承重结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 道路工程用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或矿渣)无机结合稳定材料,沥青混合料(含磨耗层、上面层、下面层);
  九、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资质动态管理
  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实行资质动态管理,除定期进行年检外,还要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见证取样检测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 更改试验数据,或有各种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 编造或不按规定程序出具试验报告者;
  三、 不严格执行试验标准,不按试验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者;
  四、 主要人员及设备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而又未及时申报者。
  五、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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