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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6 生效日期: 2002-08-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2]167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系指无中式正餐或西式大餐供应,且营业时内均有乐手现场演奏的茶、酒、饮料现场供饮经营场所。

  二、除财税(2001)145号通知规定范围外,原京财税(2000)276号通知明确的项目及适用税率仍继续执行。

二00年八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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