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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16 生效日期: 1995-11-1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1995)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将于1996年8月4日至8月14日在北京举行。为加强对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包括简称、英文缩写,下同)和会徽的专用权,属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享有。除新闻宣传外,凡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名称、会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组委会批准,擅自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会同意,擅自以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组委会撤销之日起失效。 
 
  附件: 
  1.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会徽(略) 
 
  2.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标志使用许可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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