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2003]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万高路经金鳌大道、宏远路、三元路、长泰路、莞长路、八一路、银寮路、龙樟路、莞龙路至外环路以内的市区范围,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区的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办事处一律停止办理市区摩托车载客营运的所有业务,原市区摩托车载客营运证作废、原营运号衣停止使用。
三、从2004年5月1日起,在本通告第一条所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全面整顿摩托车载客营运,对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四、希望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市区的交通秩序,不要乘搭非法营运的摩托车。我市新的核心城区枢纽客运站即将启用,38条公交线路即将开通,届时欢迎群众乘坐公共汽车。
五、本通告由市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负责执法工作。
附件: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范围示意图(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