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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站经营者加强自我管理和规范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本市各网站经营者:
  为保证网上正常经营秩序,制止借防治“非典”之名行违法经营之实的网上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月19日紧急通知精神,近期我局将加强对网上经营秩序的规范治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本市所有的网站经营者要对所从事的网上经营行为(包括各类收费及免费服务)进行自查。自查的范围包括:
  (一)网站所经销的各类商品。重点是各类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疗卫生商品,要保证商品合法进货渠道,不得经销不具有防治功能的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借机哄抬物价、行骗牟利,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二)网站所提供的虚拟经营场所报务。对“网上店铺”、“网上柜台”、“人个主页”等虚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禁止经营者利用网站提供的此类服务从事违法经营,特别是超范围经营或无证无照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和相关产品,严禁个人通过网站销售“非典”防治商品;
  (三)有关“非典”的各类广告。包括营利性广告和公益广告,要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严肃性,禁止对“非典”病症及有关防护用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四)网站提供的“聊天室”、“BBS”等各类面向公众的服务。保证有专人24小时值守,对有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内容的信息或借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信息要及时屏蔽并做准确记录,凡不能保证专人监控的网站要立刻停止向公众提供此类信息发布服务;
  (五)网站上各种形式的链接。要确认链接的合法性,保证不为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网站提供推广渠道;
  (六)网站的商品配送人员,包括与网站有固定业务联系的配送公司。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配送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各网站从即日起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问题的要立即整改,要与我局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设专人负责联系,每日上报网站的经营情况,遇有紧急突发事件或其他困难要及时向工商机关报告情况。各网站接到本公告后,立即将负责联系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报我局。

我局联系电话:8269082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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