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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清缴“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6 生效日期: 1994-09-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最近,经审计发现部分区县财政局未按(1992)京商字第64号通知中的规定将征收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局,针对上述情况,特规定如下: 
  1.各区县财政局应严格执行(1992)京商字第64号通知不得擅自截留应上缴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 
  2.对已征收未上缴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请于年内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将有关清缴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商管处和市审计局,逾期不缴的区县,扣抵当年预算拨款。 
  3.市财政局在年终决算前按各区县上缴的金额及时按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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