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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1999年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3-01 生效日期: 1999-03-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茧丝绸协调(领导、改革)小组、经贸委(经委): 
  为稳定蚕茧生产和茧丝价格,促进茧丝产销平衡,维持正常的蚕茧收购秩序,确保茧丝行业稳步发展,现将1999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桑蚕茧、丝价格政策及标准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1999年桑蚕鲜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中准收购价格(含税)由每50公斤700元调整为670元,可上下浮动10%。具体价格由省级政府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定价权不得下放。对试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每1%鲜茧出丝率价格为52元。 
 
  桑蚕鲜茧干壳量和茧层率级差差价继续按照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委《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国茧协〔1997〕2号)的规定执行。 
 
  (二)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今年春茧上市后干茧(10级,出丝率31%)中准供应价格(含税)为每吨4.2万元,可上下浮动10%,具体价格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 
 
  (三)厂丝出厂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厂丝(20/22,2A级)中准出厂价格(含税)为每吨18万元,生产企业可在上下不超过10%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制定的具体价格及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二、加强价格和流通监督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茧丝价格及流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315号)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茧丝绸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茧丝价格监督检查,在当前情况下,要重点防止压级压价收购蚕茧,切实保护蚕农利益。为搞活市场流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取消干茧准运证和成交证明。 
 
  三、加强蚕茧生产和收购的组织领导 
 
  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国际市场需求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难以好转。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蚕茧生产规模,控制发种量,避免盲目扩大桑园面积,搞好总量平衡。要引导农民在保持现有桑园面积的基础上,加强桑园管理,努力提高蚕茧单产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蚕茧收购资金的协调工作,保证收购资金,杜绝打“打白条”。各有关银行应继续支持蚕茧收购。用于蚕茧收购的银行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地应向有关银行通报所需蚕茧收购资金情况,及时落实收购资金。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要协助银行按期收回贷款资金,形成收购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蚕茧收购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蚕茧收购工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蚕茧收购的协调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打击非法经营,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确保收购秩序和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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