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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 2002-07-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计综合[2002]677号

 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商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工商分局、粮食局(粮办室),农发行,北京粮食集团:
  现将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6号)文件精神,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我市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市、区县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减员增效,力争实现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行业扭亏为盈。通过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

  二、认真落实储备粮存储库点集并计划,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按照储备粮油规模存放的要求,到2004年底全市承储市储备粮油的存储库点将保留50个左右。形成以环城4个粮食储存加工基地和10个粮食储备粮库为骨干,辐射远郊区县40个粮食购销库的粮食储存网络。要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手段,形成储备粮油轮换机制,提高储备粮油的市场调控能力。同时,按照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探索直接掌握一批承担地方储备粮油业务企业的路子,在布局上与中央储备粮库互为补充,为地方粮食宏观调控服务。对不承担政策性业务,在粮食流通中没有竞争力,不能很好发挥骨干作用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和负债相统一的原则,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要合理定员定岗,搞好行业培训,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保留业务骨干,精减管理人员。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在收入分配上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措施,通过向社会推荐就业、内部退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创造就业机会等多种有效措施,推动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下岗人员的安置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要用好我市政府储备粮食库点集并专项资金,落实库点转制项目和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

  四、加强企业管理,力争全行业扭亏为盈。要把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做好库存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适时轮换,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明确保存年限、品质要求、轮换责任和审批权限,落实费用,防止出现新的粮食陈化,确保库存粮食品质。要严格按照“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的原则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继续做好库存粮油仓单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地点、货位,不许变相加价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出库时间,并做好各项服务。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大力开拓城乡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开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的联营试点工作。选择经济效益好、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较大经营规模和实力的粮食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按照京计商字[2002]700号文件要求,委托加工试点企业要自愿申请,并经市政府及农发总行批准后,稳妥地开展有关试点工作。通过订单农业的形式,促进粮食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与粮食生产单位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六、加强领导,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
  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市政府批准,农发行给予开户和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要按照农发总行粮食订单收购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落实有关粮油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税部门必须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京国税[1999]140号文件要求,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计价费[1998]1077号、国减负[2001]l0号)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对改制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做好社会保障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促进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和违法违规交易,保护合法购销活动。
2002年7月8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计综合[2002]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20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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