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95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价格秩序,保证节假日旅游经济的稳步发展。经研究,现将节假日期间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出台工作一律不得安排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旅游黄金周和元旦期间。
二、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工作如遇全市性的重大价格调整,应以大局为重,服从全市的统一安排。
三、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备查。
四、各区县物价局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本区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需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发布的《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定价原则、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及监管措施。 五、市物价局对于各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幅度过高;门票价格调整过频;不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召开听证会;擅自批准设立园中园收费、景区收费;擅自批准现有免费公园收费;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批准调整门票价格等情况,将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该区县物价部门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重新审核。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