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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事局、监察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派驻监察处:
  经请示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告诫,是指监察、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三十一条所列的违纪行为,但又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行政告诫。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审批的;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的;行政不作为的;工作平庸、效率低下、懒散推脱、贻误工作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以及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予以行政告诫。


    第五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中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该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告诫。


    第六条   行政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行政告诫对象。监察、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或检查,认定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第  、  、 条有关规定的,可确定为行政告诫对象。
  2.填写《行政告诫审批表》。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由市监察局填写《行政告诫审批表》,予以行政告诫。担任正处级(含)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由监察、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3.实施告诫谈话。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由市监察局领导实施告诫谈话。担任正处级(含)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由监察、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告诫谈话。
  4.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告诫书》。


    第七条   行政告诫与公务员考核挂钩:凡公务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两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监察局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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