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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6-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
  (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
  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3.计划处负责集中各专业处上报的《领域指南》,形成下年度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对于公开征集的项目,由专业处规定申报截止日期,并对申报单位填写的项目申报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6月底前,专业处完成项目征集(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的受理工作。

  二、市科技项目立项的论证(评估)
  (一)专业处对受理的定向申报项目和公开征集项目进行初审。
  (二)专业处根据项目初审情况,对于定向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由《项目建议书》草案提出单位进行相应修改;对于公开征集项目,由专业处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草案。
  (三)专业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草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四)专业处负责根据专家意见或立项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议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项目建议书》,并在7月底前将《项目建议书》连同专家意见或立项前评估报告一并交计划处。
  (五)计划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项目的立项决策、课题分解和科技经费预算的确定
  市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预算编制由主任办公会议最终确定。
  (一)市科技项目立项按下面程序进行:
  1.计划处负责组织专业处就《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延续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的经费需求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2.8月底前,主任办公会议听取各专业处的项目汇报,讨论后形成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预算的决策意见;
  3.专业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修订《项目建议书》和滚动项目方案,修订后的建议书和方案应与主任办公会意见一致。
  4.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以下简称“条财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决策意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二)专业处根据修订后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制定将项目分解为课题的方案,并于12底前将修订后的《项目建议书》和经论证后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交计划处。
  分解课题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专业处制定并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明确课题研究开发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公开征集课题。
  专业处应对申报单位填报的课题申报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在对课题申报表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填写《课题建议书》,并组织专家对《课题建议书》进行论证。
  方式二:专业处研究提出项目分解为课题的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填写《课题建议书》,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方式三:对于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专业处可对外公告招标课题和招标有关事项,并依照《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专业处组织中标单位填报《课题建议书》。
  (三)计划处会同专业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项目建议书》以及《课题建议书》等,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立项批复》(以下简称“《立项批复》”),并由专业处和计划处处长核准。
  (四)核准后的《立项批复》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核。
  (五)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将《立项批复》送交主任审批。
  (六)专业处将项目批复通知下达给项目依托单位,并组织有关单位依据《立项批复》签订任务书。
  (七)专项经费预算方案的形成按下面的程序进行:
  1.6月底前由各有关处室提出各专项经费的需求计划(包括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和预算明细),交计划处;
  2.计划处会同条财处起草专项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各有关处室就专项经费的需求计划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3.8月底前,主任办公会议听取专项经费的需求计划和预算草案汇报,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计划处会同条财处按主任办公会意见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4.各有关处室根据主任办公会决策意见修改各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包括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和预算明细),交计划处审查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批。经各有关处室处长、计划处处长、主管副主任签字的各专项经费预算方案交计划处执行。
  (八)正常性经费预算草案的形成按下面的程序进行:
  1.6月底前由条财处和政策法规处提出正常性经费的需求计划;
  2.条财处和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正常性经费预算草案,并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3.8月底前,主任办公会议听取正常性经费的需求计划和预算草案汇报,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条财处和政策法规处按主任办公会意见编制正常性经费预算方案。
  (九)计划处会同条财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9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市科技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并条财处和政策法规处编制的正常性经费预算方案形成年度市科技经费预算总方案报送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十)市科技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
  已签订任务书的经费额度与预算批准额度出现差额时,差额部分计入各有关处室的预算额度中。
  项目按照“滚动实施”的原则,专业处可以在项目执行期内的预算编制年度论证提出新的课题,按照项目立项程序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编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十一)由条财处将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的预算总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四、签订任务书和拨款
  (一)市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按下列程序签订任务书:
  1.项目依托单位依据《立项批复》通知通过市科委网站报送《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项目依托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通过市科委网站报送《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2.专业处受理并审核项目依托单位提交的《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课题任务书》;
  3.计划处通过市科委MIS检查《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的录入情况,并将检查无误的任务书编号、入库;
  4.专业处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入库的任务书信息打印《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文本,以保证任务书签字版本与MIS版本内容一致。任务书文本分别经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各专业处,主管工程师在任务书上签字并报主管副主任审批后将任务书交计划处;
  5.计划处对任务书进行审查,在任务书上加盖编号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项目专用章”,并登记任务书基本情况;
  6.专业处负责将签字、盖章后的《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分别下达给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
  7.任务书一式6份或6份以上,其中计划处1份,条财处2份,专业处1份,项目依托单位1份,每个课题承担单位1份;
  8.任务书的签订工作应在本预算执行年度的6月底前完成。
  (二)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按下列程序拨款:
  1.对于项目经费和以任务书形式拨付的专项经费,各有关处室分别依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将拨款申请录入市科委MIS,生成拨款申请单并经处长签字后交计划处;
  对于以非任务书形式拨付的专项经费,由各有关处室依据经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预算额度填写《非任务书经费拨款单》和《非任务书经费明细预算》,经处长签字并报主管副主任审批后交计划处执行;
  2.计划处汇总、核对、生成拨款通知单,经处长签字后交条财处。
  3.条财处按拨款通知单办理拨款事宜。
  (三)市科委机关代管的专项经费的使用。
  1.市科委机关代管的专项经费,由条财处将其一笔划拨至机关财务室,财务室按各有关处室报送的明细预算逐笔核拨。拨款时,财务室应予审核。若发现问题,则暂不予拨付并及时向各有关处室提出,要求其更正或按预算调整程序调整预算;
  2.由市科委机关财务室代管的专项经费支出时,一次拨款金额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专业处处长签批,3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主管副主任签批。

  五、实施管理
  (一)条财处负责监督所有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并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实施年度审计,对一般性项目实施结题经费检查。
  (二)专业处负责对所有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及课题实施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三)计划处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决策参考依据。
  (四)当市科技项目(课题)出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中的情况之一时,专业处应当及时向市科委领导汇报。项目需调整或撤消时,专业处应提出项目调整或撤消申请,经处长签字后交计划处。计划处会商条财处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报送科委主任审批;课题的调整或撤消报主管副主任审批。专业处负责将加盖市科委公章的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并交计划处、条财处备案,条财处负责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五)计划处将调整或撤消的项目(课题)情况录入市科委MIS。
  (六)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由专业处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由条财处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专业处依据清算结果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六、预算调整
  (一)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二)根据项目或课题的实施及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形势变化等情况,或专项工作变化的需要,确实需要对项目管理经费、课题经费、专项经费进行调整的,分如下三种类型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有关处室提出的调整额度在本处预算范围内的:
  (1)由各有关处室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处长签批后送交主管副主任审批;
  (2)各有关处室将处长和主管副主任签字后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划处执行。
  2.各有关处室提出的调整额度超出本处预算范围,但属于对原来已列入预算的课题调整预算的:
  (1)由各有关处室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处长签批后交计划处。计划处会商条财处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核,经主管副主任审核的《预算调整申请表》报送主任审批,预算调整幅度较大的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2)经各有关处室处长、计划处处长、条财处处长、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后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划处执行。
  3.各有关处室提出的调整额度超出本处预算范围,且属于为新增课题增加预算的:
  (1)各有关处室按照课题分解程序,经论证后确定《课题建议书》并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后,一并交计划处;
  (2)计划处会商条财处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核,经主管副主任审核的《预算调整申请表》报送主任审批,预算调整幅度较大的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3)经各有关处室处长、计划处处长、条财处处长、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后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划处执行。
  4.计划处负责将预算调整情况录入市科委MIS,并将《预算调整申请表》交条财处,条财处负责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七、验收
  (一)专业处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将《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交条财处。
  (二)条财处负责对已完结项目(课题)进行经费检查或审计,并依据《项目经费总决算表》、《课题经费总决算表》或审计报告出具《经费决算完成确认书》。
  (三)专业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验收,或由专业处委托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大纲》组织验收。
  (五)计划处和条财处根据项目情况参加部分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课题的验收意见由各专业处主管副主任负责审批;项目的验收意见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报送主任审批。
  (七)计划处负责对项目和课题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并将验收结果录入市科委MIS。

  八、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一)专业处负责在《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任务书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二)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课题),专业处负责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定,明确项目(课题)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三)专业处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将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具体实施。
  (四)专业处负责确定科技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由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上报项目的管理
  (一)匹配项目经费的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市科技经费只资助如下匹配项目:
  (1)国家科技计划或科技部有关司局明确规定需要地方匹配经费的;
  (2)国家科技计划或科技部有关司局对地方匹配未有明确规定,但对某类、某个项目有明确的匹配规定,且该项目符合北京科技发展规划,对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中的难点、热点或重点问题有重要影响的。
  2.应当由其他部门匹配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市科技经费不予以资助。
  3.市科技经费已资助和拟资助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当已安排的市科技预算经费超过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市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再资助;当安排的市科技经费少于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可以追加市科技匹配经费,但追加的匹配经费和该项目原有的市科技经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要求的地方匹配经费的额度。
  4.无论是追加匹配经费,还是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对国家科技计划招标项目进行投标时需要地方匹配经费的项目,原则上当年所需的匹配经费由匹配专项经费资助,未来年份所需的匹配经费列入相关专业处的经费预算。
  (二)匹配项目经费的批准程序:
  1.各专业处负责受理本领域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依托(承担)单位提交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北京市匹配经费申请书》(以下简称《匹配项目经费申请书》)和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材料;
  2.专业处根据《匹配项目经费申请书》及项目相关材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签署是否予以匹配经费的意见并经处长签字后与《匹配项目经费申请书》和项目相关材料交计划处;
  3.计划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向主任汇报拟匹配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该项目依托(承担)单位的情况;
  4.主任确定是否匹配经费以及匹配经费的额度,并在《匹配经费申请书》上签署批准意见。
  (三)专业处根据主任签署意见的《匹配经费申请书》与该项目依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其程序与市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签订过程相同。
  (四)当匹配项目本身已被科技部调整或撤消时,匹配经费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五)匹配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及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的“五”、“七”和“八”的条款进行。
  (六)纯上报项目由专业处签署意见,送交计划处盖章并备案。各专业处应加强对各自领域纯上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十、其他
  (一)监察处依据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二)各有关处室在每年年底应将当年项目及专项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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