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2]京房改办字第100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有关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设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同时为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经单位申请批准后,可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单位可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在当年公积金年度内有效;下一个公积金年度,需要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的,须在下一公积金年度前一个月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应提供材料为:
(1)单位申请。申请中写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人数,并加盖单位公章、人事劳资部门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提供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明细表;
(2)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3)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2、各归集部门负责审核手续,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意见(附单位材料)。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在200人以上(含)的单位,申请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下一级归集部门意见进行审核,报北京市房改办审批,北京市房改办在接到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4、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在200人以下(不含)的单位,申请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由北京市房改办授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报北京市房改办备案。
5、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单位,提交申请后,在审批过程中,可由其所在归集部门暂按提交的申请执行,待批复正式下达后,再按批复予以调整、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