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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1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是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单机版库为基础,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定期维护,由于规定不够具体,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单机版库的维护无统一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统一规范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单机版库的维护标准,方便相关业务查询,我们将以《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北京医药价格信息》、《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等相关文件为基础,综合整理近两年来下发的关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文件,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以下简称《支付范围及标准》)。《支付范围及标准》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四大类,我们将逐类分期向全市下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及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市参保人员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首次下发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其余三大类项目的支付标准,仍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单机版库相关要求执行。

  三、《支付范围及标准》中未列入的医疗服务项目,如需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申报审批办法》(京医保发[2001]20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批后予以纳入。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支付范围及标准》(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规定,对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进行维护。

  五、《支付范围及标准》中的“备注”项,是对各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补充说明,必须严格执行。

  六、《支付范围及标准》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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