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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1]5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4月1日起,1998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职工,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确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在办理按月领取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的,按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发给。当他们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规定的正常调整制度办法进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二、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人员,仍按我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 2000年10月9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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