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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登记注册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管[2001]315号

各区县建委、市工商局各区县分局: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按照市政府关于减少审批环节、清理审批权限的要求,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本市建筑业企业设立和资质审批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调整通知,请你们认真学习,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筑业经营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设立(含变更)建筑业企业法人资格申请时,应依据《建设部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及劳务分包序列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对申请企业分序列进行登记,经营范围分别核定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并注明“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专业承包序列项目,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经营其他序列项目。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受理企业法人提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并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者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为规范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已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重新审核就位,持新的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其经营范围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核定。

  五、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六、本通知规定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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