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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办[2001]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缓缴税款审批权限问题
  缓缴税款审批权限执行新《征管法》规定,所有缓缴税款应一律报送市局审批。 (具体规定市局另行发文)

  二、关于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问题
  税务所处罚权限执行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罚程序和使用文书市局将另行制定。 在新的规定未下发之前,暂执行现有程序及使用现有文书。

  三、关于税务检查程序和文书问题
  (一)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在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中,《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事先通知、提前送达或即时送达的方式。
  (二)对实施调帐检查的案件,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执行之前,仍按照 原规定执行。
  (三)对税务检查案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之 前,仍执行原《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涉及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情况。
  (四)在税务检查工作中所涉及的常用税务检查法律文书,由市局统一修改和制定 (样式附后)。

  四、关于利息计算和退库问题
  (一)关于计息时间
  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提 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银 行人库之日起,至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二)关于利率
  按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的利息率执行。
  (三)关于退付利息的预算科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退付利息使用的预算科目前,暂使用各税种'税 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五、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暂执行现有规定,待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和相关文件下发后再做统一修订和调整。

  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检查通知书》(略)
  2.《询问通知书》(略)
  3.《税务处理决定书》(略)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5.《限期纳税通知书》(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8日 国税发[2001]054号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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