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3]4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4号
河北省、北京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第四批“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见“附件”)因“中中外”项目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政策,仍按照财税字[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四批)
单位: 元
序号
合作企业名称
注册地点
补偿金额
1
北京优尼新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
饭店421室
60850997.07
2
廊坊联通阳光通信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2355295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