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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 2003-02-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3]231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6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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