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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01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凡全民和集体单位出租的公有住房,租金低于现行“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统一按本规定的标准计租,并统一实行以承租户为补贴对象,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租金的40%计发房租补贴的办法。

  二、凡出租公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单价,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高于“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不再降低。承租人同样享受上述规定的房租补贴。

  三、极少数原来已经执行“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但未能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企业单位,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情况,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缓发住房补贴。

  四、计算承租人房租补贴的租金基数,只限于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之内的实际计租面积计算的房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的部份,单位不予计发补贴。

  五、承租人第一次向单位申请领取房租补贴时,必须交验租约、租金收据或其他可以证明计租面积和交租金额的正式凭证。

  六、承租人的房租补贴计算基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七、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其房租补贴可由承租户中的一名成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发给。

  八、租住私房的干部职工,如果租金单价在“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以内的,房租补贴可以比照执行。自己有私房出租又同时租住公房的,其房租补贴只按租住公房大于出租私房的面积计算的房租金额,作为计发房租补贴的基数。

  九、房租补贴由单位的住房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

  十、凡原来执行粤府[1983]68号文件所附的《各等级房屋金单价表》(俗称公用公房租金标准)统一规定的房租计价标准的承租人,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之内的住房面积,因改按本暂行规定交租和领取房租补贴而发生增支的,经过申请,可由所在单位另外通过福利补助的办法给予解决。

  十一、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经营企业。

  十二、 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单位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房租补贴制度,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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