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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0 生效日期: 1988-10-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社会咨询服务系统,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是指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编制,承担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建筑市场研究和项目经济评价等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应具备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规模和职业道德等。

  第三条  市建设局为造价咨询资质的行政主管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授权市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鼓励发展各种经济成分的咨询服务机构,实行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凡设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领《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六条  申领《资质证书》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总人数不少于3人;    (二)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为取得中级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职称者担任;    (三)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或经济类专业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机构总数的40%;    (四)从业人员必须有80%以上的专业人员具有概预算资格证书;    (五)机构章程;    (六)有固定的地址或服务场所;    (七)注册资多不少于10万元;    (八)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申领《资质证书》应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一)申请报告;    (二)拟定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三)专业人员登记表;    (四)注册资金数额;    (五)机构章程;    (六)机构地址。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报告后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者,发给《资质证书》。申请者应持《资质证书》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造价咨询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市造价管理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机构合并或分立者;    (二)停业半年以上,宣布破产者;    (三)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更换者。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每年对《资质证书》进行一次验证。验证时造价咨询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证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正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四)业绩材料及其服务项目委托方证明。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第十条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审查,合格者,在《资质证书》上加盖验证章;不合格者,收回《资质证书》,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机构应妥善保管《资质证书》,遗失《资质证书》,须公开声明作废,凭声明广告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该机构有权提取原始资料进行调查和纠正。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机构应对所承办的业务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查制度和完备的资料档案。出具业务报告书(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业务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可以为建设单位服务,也可为施工单位服务,但不得同时就同一工程为双方服务。

  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和完成时限。    委托人对造价咨询服务结果有异议,可以收到业务报告书(文件)之日起5日内向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提出;如双方发生争议,可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调处;对其处理结果仍不服者,可向市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造价管理机构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    (一)申领《资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伪造、涂改、转借、出卖《资质证书》者;    (三)服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客户反应强烈者。    未办理申报手续擅自开业的,市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业、没收营业收入、罚款等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市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由于造价咨询机构提供的业务报告(文件)不法,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可依法索赔。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方可从业。证书的管理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持外省、市《证书》来我市执行任务者,必须持原发证机关证明和《证书》正本到市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后方能在我市执业。    调入我市从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外地已取得《证书》的,应将其《证书》及考核档案一同转入我市,经市造价管理机构确认登记后方有效。否则,应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就职于两个以上(含两个)造价咨询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造价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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