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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04 生效日期: 1988-07-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逐步形成住房计划、设计、建设和住宅管理的一套完整体制,促进住房商品化,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现将新建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今后一定时期内,新建注房以“小型、合理、适用、经济、美观”为原则。
  新建住房面积标准:
  二房一厅建筑面积〈65平方米;
  二房二厅、三房一厅的建筑面积〈75平方米;
  四房一厅、三房二厅的建筑面积〈85平方米;
  四房二厅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今后,新建住房以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为主(总比例控制在70%左右),具体比例可视职工的购买倾向而定。
  二、要求计划、规划、设计、审查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超过此标准范围。凡属住房的设计方案应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后再到市规划局报建。
  三、凡过去所规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与本规定下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八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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