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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21 生效日期: 1989-02-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管理区,市直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房改领导小组: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的不断深入,需要对方案中的某些条款进行细化,并重申某些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公有住房出售前的抽查审定制度。房产权属于各部、委、办、局、管理区、集团(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本部的住房,必须经过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抽查审定合格后,才能与住户签订《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租赁合同》,各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定价出售。
  房产权属各系统下属单位的住房,由各系统房改领导小组严格按房改文件规定,组织抽查审定合格后,才能与住户签订合同。市房改办对已签订合同并执行合同的下属单位,必要时组织抽查。

  二、关于住户签订合同后,要求自愿缩短付款期的,如何计算分期付款的问题。原则上将剩余本金,在新确定的剩余时间内,计算分期付款本息额,具体计算方法由市房改办统一公布。

  三、关于住旧房涉及超面积的问题,定级时间界限应以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含三十日)级别为准。

  四、买到准成本房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或离职的,应按《方案》规定,补交差额部分。

  五、个人一次性付地价不给15%优惠,但可在产权证上注明。

  六、市、区两级财政各自的产权要互补地价。

  七、企业化管理的原事业单位,是否要向政府补地价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由市财政局审定。

  八、一方是外籍人士,如何付款的问题,原定一分为二,是有道理的,已被多数该类住房所接受。但是,对一些有具体困难的住户,应该区别对待:
  1.退休后迁出户口的,按准成本计算;
  2.户口在外,但在深圳工作的按准成本计算;
  3.非继承财产迁出的,迁出后无收入的免交外汇;
  4.为瞻养外籍亲属而迁出的,且在外无房产的,免交外汇。

  九、严禁不经房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钢门、窗改铝门、窗,以及改装阳台,造成色调不一、面目不一;天台凿洞架天线,造成漏水;明线改暗线,改建厅室,造成墙体打穿、影响邻户等现象。上述现象,未经妥善处理,不得卖房。

  十、特区范围内的国营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原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一律通过各自的系统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劳动局审定后,才能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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