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38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期扣缴”的方法结算发票工本费。纳税人在每次预缴工本费时,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此收据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不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
二、对使用现金购领发票的纳税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执行。
三、对部份分局的纳税人已经预缴的工本费,有关局应于五月底前将全部预缴工本费一次性开具完税证缴入国库,严禁将预缴款再转存在其他帐户上。
四、市局计算中心正在对发票售卖软件进行相应升级,随后下发各局。
五、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局2002年7月至年底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使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
2002年4月23日 国税函[2002]36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工本费实行预缴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提高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购买发票,你局可以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次扣款”的办法结算发票工本费。具体方法为:由纳税人一次预缴一定金额的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必须将预收的发票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预缴工本费的具体缴库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缴库规定办理;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中扣减本次应缴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购领凭据(发票购领凭据的式样由你局自定,但应在该凭据中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当预缴款金额不足时,可由纳税人继续预缴。
对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和每次扣减的工本费,税务机关应逐户进行登记,并定期与纳税人进行核对。当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还预缴发票工本费余款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款退库规定及时办理退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