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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2 生效日期: 2001-02-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2日

 国税发明电[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从'5102'变更为'5000'后,重庆市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及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代码也进行了相应变更。由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不能同步更换,导致重庆市企业开具的部分正常专用发票不能认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五省四市认证重庆市专用发票问题
  五省四市(指已推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辽宁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省市)目前推广使用3.10版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可以认证重庆市企业利用3.10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对于重庆市企业利用旧版(即各种3.0+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该系统解密出的发票代码前四位为'5100',与专用发票票面代码'5000'木符。对于上述专用发票,五省四市税务机关在认证时可通过人工校正的方式将专用发票票面代码前四位由'5000'改为'5100',按认证相符票处理,并传入增值税稽核子系统。
  二、关于其他地区认证重庆市专用发票问题
  由于旧版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认证重庆市企业用3.10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此各地要在1月底以前完成认证子系统应用软件的升级工作,尽快使用3.10版认证软件。认证软件的升级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航天金穗公司及其各地服务单位负责更换,各级国税机关技术部门予以协助。在认证软件升级之前,各地对于重庆市企业用3.10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先准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软件升级之后再行认证;在认证软件升级之后,各地对于重庆市企业用旧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认证。
  三、纳税人购货取得重庆市企业在2000年底以前用旧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在2001年3月底以前申报认证。从2001年4月1日起,重庆市企业用旧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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