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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 2002-03-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108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适应城市管理和集贸市场改造、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放开我市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由市场经营单位自行制定。
  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放开后,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的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0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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