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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供热设备大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0 生效日期: 2002-04-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管字[2002]141号

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各供热单位:
  为搞好2002年供热设备大修,确保冬季安全稳定供热,各单位要结合冬季运行情况,着手组织供热设备的普查、维修和保养工作,确定设备大修、更新方案,制定计划,并抓紧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普查范围和重点
  (一)各区县供热办统一组织全区普查工作,督促辖区内各供热单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对所有投入冬季运行及备用设备逐一普查,不留死角。
  (二)在普查基础上,要突出重点。凡设备供热能力不足,室外管线糟朽、布局不合理、系统设备配备不全,没安自动排气装置造成局部不热的,都要重点检查,纳入检修计划,不得遗漏。

  二、落实责任制,抓紧普查和大修进度
  (一)2002年设备普查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各尽其责;每项大修、更新工作都要按施工程序实施,工程中的每个重要环节要有严格的文字记录,不断提高设备普查和大修工作的质量。
  (二)各区县供热办负责督促各单位抓紧制定设备大修计划,细致做好普查工作。可自行设计调查表由各供热单位填报,再汇总填报《2002设备大修项目计划调查表》和《2002年供热基本情况表》(附后)。调查表于6月24日?28日上报市市政管委供热办公室,电话66026607。
  (三)各单位在合理确定大修方案的基础上,要抓紧重点工程的施工准备及工程进度,保证所有工程于9月底全部竣工。
  (四)各项更新、改造工程,凡因资金、设备及工程前期工作不落实,且到9月初仍不具备开工条件,要取消或调整工程计划,不准强行开工,否则,一旦影响正常供热,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三、对改扩建供热工程的要求
  (一)凡需要改造、合并的供热设施,在集中供热敷设范围内,应先考虑连接集中供热热源。
  凡需要拆除供热设备、改变供热方式的,在确实落实新热源后,应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凡热源不落实,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改原有供热设施,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所有改扩建工程都必须对供热规模、供热方式、介质参数等进行严格测算、论证,严禁盲目扩大供热负荷或随意改变热源的供热规模。
  (三)经批准建设的供热工程,应首先落实热源和供热管理单位。从事供热管理的单位,需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质。供热管理单位应参加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接收。

  四、对采暖用户管理单位的要求
  采暖用户的管理单位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全面检查庭院设施和室内供热设备,凡冬季供热曾经有问题的,要进行认真的检修和改造。凡未安装自动排气阀的,要全部配齐高质量自动排气装置。在间接供热系统中,凡承压较高的系统、设备(如板式换热气),要采用符合系统工作压力要求的设备。各区县供热办和各供热单位要负责对采暖用户管理单位的督促、核查、落实。

  五、各区县供热办要加强对设备大修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行使规划、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的行政管理职能,随时掌握本辖区设备大修完成情况,并于8、10月5日分两次汇总情况报市市政管委供热办。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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