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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一是实行财政补助。市政府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北方微电子产业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和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的15%跟进投资,政府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可议价转让撤出;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发生的建设期间贷款,市政府将给予1.5到2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补贴。
  二是实行优惠地价。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七通一平土地,使用期限为30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交土地出让金。境内外企业在京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自用的研发用房,其地价款按地价的75%征收。
  三是有条件开放人事。对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家属提供各种生活帮助,非北京户口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三年后办理户口进京手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机构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此外,市财政预算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及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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