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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印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式样和内容以及印刷标准比照上述相关内容执行。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情况选择适用规格的发票,特殊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指定。
(三)凡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其取得应税收入时均应使用地税普通发票。对应使用而未使用或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的行为,将依据发票管理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推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以前有关文件或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