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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 2007-01-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7]54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基层局应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实事求是开展此项工作。
  二、按照《办法》的规定,我局负责对纯地税户建帐工作进行督促与管理,各区局应对达到建帐标准的纯地税户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清理,要求其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置账簿,对符合建帐条件而没有建帐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逾期仍不改正的,从实从严核定定额。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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