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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夜间巡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 2007-01-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夜间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夜间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奇葆重要指示治理“五乱”的通知精神,长效抓好建筑工地噪声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一、巡查人员组成
  组 长:农 冰  局长
  副组长:李 俊  副局长
      冯德夫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由政策法规科、污染控制科、市环保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有关人员组成。
  二、巡查时间
  每周不少于2次定期或不定期的夜间巡查,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在30分钟内应急出动。
  三、巡查范围和内容
  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其内容主要有:
  (一)有无使用混凝土泵机、振动棒、挖掘机、电锯、钻机等高噪声机械进行夜间施工;
  (二)夜间施工是否持有因特殊情况必须连续施工的证明;
  (三)持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是否与其正在实施的施工内容相符;
  (四)持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有无按规定先完成昼间6个小时的连续施工作业;
  (五)持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是否公告附近居民。
  四、巡查要求
  (一)坚持制度,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内容包括巡查的时间、建筑工地数量、名称、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等等,巡查记录存档。
  (二)突出重点,避免无的放矢。掌握群众投诉的热点施工工地,巡查前要初步拟好当晚的巡查路线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先通过电话向投诉人摸底了解情况。
  (三)做好现场取证和立案处理工作。对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必须做好现场取证和立案提交工作。
  (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要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法定职能履行公务,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工地要负责跟踪到底,对查证属实的违法夜间施工原则上要重罚。
  (五)做好夜间巡查的安全工作。进入建筑工地安全警示区要带上安全帽,主动出示证件,团队行动,不在现场与民工、保安或者工地基层管理人员争执,确保巡查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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