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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4 生效日期: 2007-01-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切实加强我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活禽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各地要严格活禽(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的开办条件,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城市和城乡结合部的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农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农村集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也要与其他农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加强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活禽经营市场的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活禽经营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上市的活禽及禽类产品,要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识,无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识的,要依法予以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确保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运离市场的活禽实施有效检疫监管。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活禽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假冒伪劣及不合格商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禽及禽类产品等违法行为。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类及制品。
  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的行为,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
  各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城乡结合部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建立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各级兽医、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饭店、烧烤店的监管,严禁现场宰杀活禽,对随处宰杀、乱丢废弃物的要予以处罚或查封。
  县级以上城市严禁在市场上宰杀活禽,逐步取消在市场上销售活禽。宰杀活禽应符合《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的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在休市或轮休期间,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各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阳性的,要立即启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兽医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对以活禽经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活禽经营市场分布情况,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要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国家规定处置疫情。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要立即将病人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向活禽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消费者食用冰鲜禽肉,指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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