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社会,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十分繁重。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需要各级政府统筹考虑,切实加大投入,妥善安排好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财力保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和前提。2007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措施,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同时,要以巩固和稳定灵活就业为重点,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着力解决“零就业”家庭和大龄困难对象就业难等突出矛盾。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实现财政对就业再就业投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此外,省里将下达就业再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建议数,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用于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偿还并轨开行贷款本息和补充失业保险等。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确保及时足额发放是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在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调待的基础上,2007年还要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省里将继续按照“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办法,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通过扩面征缴、清理欠费等手段,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同时,各级财政要按照3年调待所需资金10%的水平安排补助资金。省里将下达企业养老保险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养老保险征缴激励机制,以调动各地征缴积极性。此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对做实个人账户地方财政负担1.25个百分点部分,按既定财政补助数额,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省里将继续采取对各地年终结算的办法归集资金,确保地方财政负担的定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三、妥善安排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为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2007年,我省将对城市低保实行“控面提标”,按照上年保障规模,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85元。省财政对各地补助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并将下达城市低保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扩面增人和提高低保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各地自行负担解决。对农村低保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并将年人均补差标准由240元提高到300元。省财政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对各地的补助规模。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考虑城市低保可能的增支因素和农村低保配套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妥善安排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并做好低保制度与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四、认真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我省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并建立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机制。具体要求是:对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由当地给予不低于缴费标准80%的补贴;城市60岁以上人员,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0元;城镇中小学生,省、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元;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和其他人员,由当地分别按照80元和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要在认真调查摸底和测算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年初预算,确保所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财政将在统筹地区个人缴费和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省级补助。同时,各地要按照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足额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为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覆盖,省政府决定,2007年我省将在各县(市、区)和设有乡镇的城区全面开展试点,并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由上年的15元提高到20元。同时明确,对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资金,继续实行省和县(市)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意见是:对符合国家补助条件的42个试点县(市、区),由省级补助13元,县(市)级补助7元;对不具备国家补助条件的22个城区,由省级原则上补助13元,市(区)级补助原则上不少于27元。各地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6]36号)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提早安排,确保预算资金足额落实,并及时下拨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管,不断完善“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方便利民”的运行机制,并按规定提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六、进一步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为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从2006年起,我省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新增城市卫生投入重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2007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结合考虑中央财政卫生投入的政策取向,进一步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适当提高上级财政补助标准。具体意见是: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6元标准,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元,市(州)、区财政负担2元;具备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可先行试点,省财政将比照城区给予补助。各市(州)和确定试点的县(市)要统筹安排,足额落实预算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服务的投入,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
20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