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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一、为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规范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各种违反海事管理法规的行为,保障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提出了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原则性管理要求,各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建全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船舶现场监督工作。 
  三、自治区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区的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各市海事局负责辖区内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计划 
  四、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制定全区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政策,各市海事局应当制定辖区的船舶现场监督实施细则,各县(区)海事处应当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 
  五、各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海事处应当制定月度工作计划。 
  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前,应当对辖区的以下方面进行现场监督基础状况调查: 
  1、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机构的设置,派出机构设置与分布; 
  2、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队伍状况; 
  3、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现场监督保障支持系统状况; 
  4、 辖区港口、码头状况种类、分布状况以及经营的主要货物种类、数量等; 
  5、 辖区船舶基本状况,如数量、种类、吨位分布等; 
  6、 辖区船舶营运特点,如季节特点等; 
  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船舶现场监督基础状况调查结果; 
  2、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政策、实施细则以及计划; 
  3、 上一阶段船舶现场监督工作实施状况分析; 
  4、 上一阶段船舶现场监督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5、 上一阶段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状况分析。 
  八、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结合辖区船舶营运的季节特点等,按“正常时期”和“特殊时期”两种模式来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九、制定船舶监督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现场监督的人员安排; 
  2、 船舶现场监督保障支持安排; 
  3、 船舶现场监督的检查对象,包括重点水域、重点船舶范围和重点检查项目; 
  4、 船舶现场监督的检查计划指标,包括检查数量、检查率; 
  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指标至少应包括检查数量指标和检查率指标,指标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各类船舶的不同风险等级; 
  2、客船、老旧船舶与浮桥应当给予较高的检查数量和检查率; 
  3、正常时期与非常时期,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给予较高的检查数量和检查率;船舶现场监督的组织与实施 
  十一、船舶现场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对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进行有益的组织,确保船舶监督工作计划的完成。 
  十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保证船舶现场监督等有关信息的有效传递。 
  十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工作制度,确保船舶现场监督工作与船舶签证、船舶进出口查验和船舶安全检查等海事管理工作联系。 
  十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确保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有关船舶监督管理的法律,以及其它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并具备海事行政执法证。 
  十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确保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掌握本单位船舶监督管理政策和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 
  十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必要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程序和指南,指导并规范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 
  十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为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提供充分的后勤支持保障。 
  十八、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工作计划安排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输入信息系统。 
  十九、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帮助船方采取措施纠正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船舶现场监督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便及时完善改进船舶现场监督的管理方法。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督察 
  二十一、各市海事局应建立船舶现场督察工作制度,对县(区)海事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察和评估。 
  二十二、各市海事局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 
  1、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是否全面考虑了各项因素;2、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3、是否按计划完成了阶段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 
  二十三、各市海事局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督察:1、 召开会议、听取船舶现场监督工作报告;2、 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制度、计划、记录等文书;3、 现场实地抽查;4、 与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座谈; 
  5、各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坚持督察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督察的同时,了解下属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现场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因素,及时给予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附则 
  二十五、本规定中,下列名词的定义: 
  1、“船舶现场监督”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区别于船舶安全检查,重点对船舶的装载情况、船舶及船员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船舶的基本情况等方面,实现现场检查的行为。 
  2、“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管理”系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计划、组织、人员管理、实施、督察等。 
  3、“特殊时期”系指节假日、专项整治阶段及其他需要强化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时期。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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