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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05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房财字[1992]576号
 
    
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建综〔1992〕349号“关于修订、印发《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科目。除制度上有规定者外,本市拟增设如下一级科目: 
  1.将“111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科目分设为“112业务费”、“113房屋修缮费”、“114房产税”、“115劳动保险费”、“116房地产管理费”、“117经租房产折旧费”等科目。上述科目的使用方法按照“111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的科目使用说明办理,在编制资金平衡表时,合并填入“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项目(第21行)。 
  2.“573代管资金”。本科目核算单位代为管理的“文革产”房价款和其它暂存的房价款。收到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512补贴收入”。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补贴。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房地产收支结余”科目。 
  4.“574住房公积金”。本科目核算住房制度改革后,由单位补助和由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本科目应按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5.“518托代管房屋收入”、“118托代管房屋支出”、“718托代管房屋结算”。这三个科目分别核算其它单位将一幢楼房以上的房屋委托单位代为管理的各项收入,支出及其结余或超支。收到委托单位交来的租金、管理费、电梯、水泵等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托代管房屋收入”科目,支付修缮费、房产税、电梯、水泵运行费、业务费或分摊管理费用时,借记“托代管房屋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年度终了,应将属于本年度的收入、支出转入“托代管房屋结算”科目,借记“托代管房屋收入”科目,贷记“托代管房屋结算”科目;借记“托代管房屋结算”科目,贷记“托代管房屋支出”科目,同时应将托代管房屋的结余或超支全部转入“其它业务收入”科目,借记或贷记“托代管房屋结算”科目,贷记或借记“其它业务收入”科目。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二、会计报表 
  1.各单位报送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以制度为准,其中“会房07”表暂不报送。会计报表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刷。 
  2.会计报表为季度报送,应于季后20日内,一式二份,分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区(县)财政局。其中“会房02-2”表为年报,于供暖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 
  3.其它 
  (1)《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和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单位进行帐务处理时,一律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方法。 
  附件: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 
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建综〔1992〕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税务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开放搞活的扩大,城市房地产单位的经济业务得到了很大的拓宽和发展,相关的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也相继发生了较大变革。为了适应城市房地产单位加强经济核算的需要,统一和完善会计制度,提高会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对现行的《城市房产会计制度》(试行本)进行了系统的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辖地区房地产单位,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两部。 
  附: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 
 
 
199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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