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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 2006-09-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县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县政府和上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是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依宪法法律实行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
  (九)保宪法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一)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或由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例行的情况通报和工作协调,召开县长碰头会议。
  (二)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三)秘书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县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副县长离开本地到外地,由县长委托或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副县长代为处理分管事务。
  (五)县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赋予的职能,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八、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九、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十、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凡面向公民、企业和社会的关系审批、收费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十一、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考评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十三、建立和完善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涉法事项,会前应交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咨询意见,重大涉法事项,应由法律顾问团提出咨询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应参加信访接待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协调。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五、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认真组织论证。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七、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效能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根据每年经县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十一、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设立在大厅的窗口充分授权,凡进入大厅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原部门受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创造条件积极推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二十二、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督查,应由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办公室及其督查机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完善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各乡镇政府有权对县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其部门对乡镇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倡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分管副县长要亲自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变上访为下访,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二十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县政府及其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旁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道。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县长同意。

  三十、县政府及其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文件,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公开的外,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三十一、县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由秘书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职责是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县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二、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加强县长公开电话工作,建立并完善“县长电子信箱”,不断拓宽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的渠道。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对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非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列席人员范围由县长确定。

  三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乡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分析研究全县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县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县长意见另行安排。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县性重大活动等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听取部门或乡镇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讨论县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十七、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秘书长受县长或副县长委托也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分管工作执行、落实、进展情况,分析分管工作形势;
  (二)研究分管工作意见、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换工作意见,讨论决定急办事项和需协调的工作;
  (四)由县长碰头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县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三十九、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分管副县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决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把关,由县政府领导签发;县长碰头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录备案,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四十、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请主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由主办部门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接到县政府会议通知,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参加上级的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县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二、以上级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需召开全县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严格限制邀请乡镇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乡镇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报请县政府批准。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经办公室主任审定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冠名为全县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由部门负责。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四、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分块管理的经费由分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根据县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县长决定。副县长审批同意的分块管理经费批文,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阅知。

  四十五、县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属传达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或副主任核报分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乡镇政府正式行文。要建立和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

  四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基层接待工作一律从简。

  四十九、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照相、剪彩、庆典等活动。

  五十、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处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三、严格请假制度。副县长、秘书长离开本地到外地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先报请县长同意,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应及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县政府领导成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并通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长离长外出,须通过秘书长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请假,并及时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通报县政府办公室。

  五十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县长、副县长出访,报请市政府批准。各部门正、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县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的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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