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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6]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文秩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省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新情况,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重新修订)

  一、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或需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二、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届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报告(半年)、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环境资源保护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按吉政应急办[2005]1号文件执行)请示报告和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需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应按原定程序报送。

  三、各部门之间,市(州)、县(市)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解决,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

  四、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县(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省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时限及方式。

  五、省属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如有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应请示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请示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

  六、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一律报送省政府。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七、不能将需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报送省政府办公厅,需与省政府办公厅协商的事项,可用“函”的形式。

  八、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请求省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向省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省政府参考还是请省政府审批。

  九、报送省政府的公文,要按照上行文的要求确保体例、格式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10个组成部分必须齐备且标识规范。签发人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书面说明)。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合理确定紧急程度。报送需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批复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十一、合理确定密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划密范围的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十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都应由呈报单位办公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一般不要超过3000字。

  十三、“请示”、“意见”各报3份。“报告”报5份,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报3份。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上报不涉密的公文,可同时通过政府专网报送电子文档。

  十四、报送需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的请示,要有代拟稿,并附代拟稿的电子文档。

  十五、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必须附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即有前件的一定要附上)。报送的情况报告一般不能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十六、向省政府报送简报须经省政府办公厅登记备案,份数一般为20份(也可以与省政府办公厅商定);未经登记备案的简报,一律不予受理。

  十七、省政府办公厅对上报省政府的公文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并退回呈报单位。

  十八、对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转需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对省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办理时限一般确定为特急件3日,急件不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件不超过2周。

  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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