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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5 生效日期: 2000-03-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深人发[2000]6号

各区人事局,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直和驻深内联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深府〔1999〕171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规定所指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从国外直接来深圳创业和工作的、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住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规定第五条所指的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可享受创业资助资金和申请科技三项经费的资助。

 

  二、规定第四条所指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期限须在十年以上(含十年)。

 

  三、规定第十七条所指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必须具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的人员。

 

  四、凡高新技术企业所需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可以同时办理调入手续;如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行政关系可以免费挂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工作的,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经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市、区教育部门给予安排。

 

  六、对从事应用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成绩特别突出,需评定、破格评定、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可由所在单位(企业)直接到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确认等事宜。

 

  七、市外事、公安部门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有一定规模、效益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单独立户;对承担国家高新技术项目的高科技人才,给予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
  外事部门对出访任务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人员,给予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任务批件。

 

  八、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回国人员正式调入深圳后,凭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证明,即可申请微利商品房,市住宅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年内给予解决不小于三居室的住房。

 

  九、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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