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劳社医[2005]5号
各有关单位、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
为进一步减轻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9月1日起调整本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由原来20元/床·天调整为30元/床·天;处级及处级以上级别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上述标准为基数,按处级人员1.5倍、副厅(含广州市副局)级人员2倍、正厅(含广州市副市)级人员2.5倍、副省级以上人员(含副省级)3倍的标准确定。
不同级别医院上浮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结算。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