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4]4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6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4〕107号)规定,现就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主管行政部门,向在江河从事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批准开采的总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
二、各级收费部门接此通知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中第二条:河道采砂管理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