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制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07-23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4]4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6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4〕107号)规定,现就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主管行政部门,向在江河从事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批准开采的总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

  二、各级收费部门接此通知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中第二条:河道采砂管理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