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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 2004-07-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湘财外[2004]35号

各市州财政局、旅游局:
  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订了《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旅游局展专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投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第4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财政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第4次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旅游规则编制、旅游项目前期开发补助、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和旅游宣传促销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由省旅游局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和监督,并按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旅游规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由省旅游局牵头号组织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作,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适当补助金全省旅游发展重点市(州)、县(市、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2、旅游局项目前期开发补助。主要用于纳入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已经完成了立项的旅游基础性建设项目的前期补助,包括优先发展项目的筹备、等级旅游范点的创建等前期补助。
  3、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地旅游发展规划,产品特色突出、市场前景广阔的旅游项目。
  4、宣传促销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市(州)旅游局、重点县(市、区)旅游局重点旅游企业用于全省旅游产品格局中精品线路的开发、主题促销、广告,以及出国参展等方面活动的开支。



    第六条 专项郊外申请报要求:
  (一)旅游规则专项资金。申请规划资金补助,应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省旅游局有关旅游规划管理的规定要求,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旅游规划编制立项早班报告书;
  3、经专家评审通过形成的规划成果;
  4、有关部门对旅游规划批复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旅游项目前期补助资金。申请前期补助资金的项目。应有利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提高旅游产品质量。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制研究报告;
  3、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设书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银行贷款凭证、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宣传促销经费。申请宣传促销经费的项目,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宣传促销策划方案;
  3、宣传促销效果预测分析;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省旅游局对申请上报的专项资金进行论证评审出初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一经确定,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款项拨付用款单位,对于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每个项目贴息时限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省财政厅和小旅游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资金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取消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予配合的。



    第九条 :各市州旅游局及省有关旅游企业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须按报送要求在上一年度的8月底以前送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各市州旅游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除用于补助旅游规划资金项目外,需要年度终了时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不按时报送的,今后将不再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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